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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河道采砂管

点击:时间:2020-06-2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

 

发布时间:2019-08-22     信息发布人:水利局管理员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3日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河道(含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采砂(含取土、淘金)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和重要涉水工程安全,促进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建立政府主导、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构建规划科学、开采有序、监管有效、整治有力的采砂管理秩序,实现生态良好、防洪安全、岸线规整的河道管护目标,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流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强化规划刚性约束,严格许可审批,统筹河道采砂与整治,实现采砂有序可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2.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立足实际,统筹兼顾,创新经营管理模式,规范合法采砂,打击非法采砂,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河道采砂的突出问题。

3.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强化组织领导,实行属地管理,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全面提高河道采砂管理能力。

二、工作职责

(一)政府职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市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协助、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河长湖长职责。各河长湖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督导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湖长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有关部门实行联防联控。

(三)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与整治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加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非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采砂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发现涉嫌黑恶势力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河道采砂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加强对砂石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林业和草原部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河道非法采砂占用、破坏林地和湿地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规范砂石交通运输行为,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和非法采砂货运车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三、监管措施

(一)规范采砂审批管理

1.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河道防洪、整治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省级河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及审批;市县级河道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规划统一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规范采砂方案审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组织编制年度河道采砂与整治实施方案,与自然资源部门核对地类后,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木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堆砂场设置及河道整治修复内容。

3.严格河道采砂许可审批。采砂许可要以批复的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年度河道采砂与整治实施方案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审批部门批准采砂许可后,要告知同级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对涉及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的采砂实施许可时,要会同航道管理部门进行批准,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因整治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进行采砂的,要编制采砂可行性论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

(二)严格采砂过程管理

1.加强采砂现场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派现场监管责任人实行旁站式监管,督促采砂单位严格按照许可地点、时段、范围、深度等进行采砂作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污染防治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

2.强化采砂过程监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采砂单位的生产情況,督促采砂单位边开采、边整治河道,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定期汇总,逐级上报,严格控制开采总量。积极探索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

3.严格落实清理整治。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整治的原则,采砂单位要按照年度河道采砂与整治实施方案,对开采场地进行整治,恢复河势,确保行洪安全。年度禁采期前,采砂单位应将采砂机具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4.组织河道整治验收。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禁采期前,对采砂河道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责成采秒单位限时整改到位。经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河道清障保证金进行整治。

(三)创新采砂经营模式。县级以上政府可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经营摸式。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规模化经营等方式,解决小、散、乱开采方式对河道产生的破坏及监管难问题,统筹采秒与河道整治、堤防建设,保持采砂与河道整治的连续性、完整性,实现社会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加强采砂管理督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河道采砂巡查报告制度,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对重要河流、重点河段、重要区域和重要时段开展巡查。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村级河长湖长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乡级河长湖长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县级河长湖长巡查每2月不少于1次,市级河长湖长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乡、村级河长湖长每次巡查要覆盖责任范围内全河段(湖区),并按规定做好巡查记录。

2.强化采砂监管信息化手段。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信息技术,对可采区、堆砂场、采砂活动、采砂机具、运砂车辆等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采砂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和精准度。

3,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充分利用河湖长制平台,在河湖长的统一领导下,统筹有关部门力量,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开展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非法采砂活动要依法从重处理、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好打击非法采砂中的扫黑除恶工作,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后续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河道采砂与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重大问题,落实管理责任,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采砂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压实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建立河长挂帅、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对行政区域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突出考核问责。落实河长湖长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将采砂管理成效和打击非法采砂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严格督导问责,对在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河道采砂管理问题突出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迫责问责。

(四)强化能力建设。落实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力量,进一步充实采砂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落实河道采砂监管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作风建设,按照风清气正、业务过硬、执法严格的要求,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队伍。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违法行为创造有利条件。通过主题宣传活动、宣传公告栏等,加大对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建立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非法采砂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营造全社会关注河道采砂管理、参与河道保护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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