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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点击:时间:2020-06-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劳务派遣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第22号部长令)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条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为派遣方向用工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岗位工种应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派遣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所有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与员工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约定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岗位性质、岗位试用期、岗前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派遣员工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签订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派遣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派遣员工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依《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须经派遣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承担。
 
    3、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员工须经本人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件相符方可生效。
 
    4、签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公司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5、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派遣员工各持一份。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1、派遣员工应在收到续签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给予书面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续签,由公司通知用工单位,并提30日向派遣员工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派遣员工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在收到《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对变更内容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派遣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派遣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
 
    2、派遣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用工单位或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
 
    6、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工劳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公司可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人员:
 
    1、派遣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公司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派遣员工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派遣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公司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派遣员工不同意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派遣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其健康状况仍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或不同意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务派遣人员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决定提前解散或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4、劳务派遣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劳务派遣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十一条经济补偿金
 
    公司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派遣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照派遣员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工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公司按照所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公司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不以最低工资作为正常工资增长。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直接按月支付,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资、福利补贴、职位津贴、特别津贴、全勤奖金等,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六条公司为派遣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以下费用公司从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用工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按当地人社部门审批文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事、生育、计划生育(流产)假等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派遣员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单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贴、有毒有害津贴、特殊津贴等津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向公司专管员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核实后,及时给予纠正。
 
    第四章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为派遣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五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及缴纳标准和比例以当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至离职当月,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金额在结算工资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章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依国家规定,派遣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对于派遣员工到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工单位,应征得用工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以及派遣员工的同意,并向当地审批部门提出实施特殊工时的申请,经当地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六条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派遣员工的工时应参照标准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者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派遣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派遣员工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单位应当安排派遣员工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九条派遣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依法享有以下假期: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陪产假等。
 
    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年休假的执行标准原则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派遣员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从次月起可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派遣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的职工守则,包括:
 
    (一)履约纪律:公司与派遣员工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二)考勤纪律:派遣员工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派遣员工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
 
    (三)工作纪律:派遣员应工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安全卫生: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
 
    (五)日常工作生活:派遣员工应节约原材料、爱护单位财产和物品;
 
    (六)保密制度:派遣员工应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上岗前,公司需向派遣员工告知其工作岗位、工作环境以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四条公司监督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的,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派遣员工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并经公司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于年月日通过,并于年月日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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